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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执法:沿海11省市如何协作?

为进一步加强渔船规范管理,强化省际执法协作,加大对跨省渔船的执法监管力度,及时有效协调处置海上突发事件,辽冀津鲁苏沪浙闽粤桂琼等沿海省份建立了执法共管协作机制(下称“执法共管协作机制”)。

  在具体实践中,11省市是如何协作的呢?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解答了记者的提问。该负责人表示,执法共管协作机制明确了加强伏休管控、联勤协作、信息互通、联查联动4个方面内容。

  伏休管控中,各省要落实好船籍港休渔制度。在伏休开始前,对确需跨省异地休渔的渔船进行核实统计,按要求办理异地休渔相关手续,明确监管责任,船舶相关证书上交至休渔地渔政执法机构,执行实际作业类型最长伏季休渔制度。伏休开始后,要对在本辖区停泊的休渔渔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发现有跨省渔船未办理异地休渔手续停泊的,应先依法进行调查,并及时通报给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政执法机构;对本省籍渔船未办理异地休渔手续,擅自跨省异地休渔的,应及时通报给停泊地省级渔政执法机构,同时责令船东限期返回船籍港休渔,收到通报的省级渔政执法机构对通报的情况进行核查后,需向对方反馈核实情况。

  伏休期间,各省要加强日常巡查,通过“定人联船”、渔船定位等手段,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核实,密切关注所辖渔船的动态,原则上异地休渔渔船不得移位。严防渔船利用异地休渔和维修保养之机违规出海作业。

  联勤协作方面,在防台期间,各省要密切关注所辖渔船动态,加强省际沟通联系和信息交流,及时将渔船信息及分布等情况通报给相关省份,确保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伏休期间,跨省异地休渔渔船较多的省份可派工作组到所辖渔船停泊较集中的地区进行驻点监管,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驻点地省级渔政执法机构。

  若各省接到省外渔船在本省海域发生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应立即组织力量派遣执法船艇赴事故海域进行救援,并及时与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政执法机构进行联系;接到本省籍渔船在外省海域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后,也应及时向事发海域省级渔政执法机构告知事故渔船的相关信息。

  针对违规渔船信息核查、异地渔船动态等信息,省际间要着重加强信息互通。每年1月份,各省级渔政执法机构应向相关省级渔政执法机构通报上年度本省所辖渔政执法机构查获省外渔船违规情况。在查办省外渔船违法违规案件时,应由查获地省级渔政执法机构发函至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政执法机构进行违规渔船信息核查,收到函件的省级渔政执法机构要认真核实违规渔船的相关信息内容,并按要求及时反馈情况。

  案件查办时,各省间加强联查联动。遇到重大疑难渔业违法案件时,应在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渔政保障中心统一协调下,抽调相关省份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开展案件联合查办。在管辖海域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渔船逃逸至他省辖区的,可继续追击并及时通报商请相关省份协助拦截处置,相关省份应予以协助支持;对发现本省籍渔船在他省辖区内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政执法机构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发生地省级渔政执法机构请求协查。同时,各省根据违规渔船分布情况和活动规律,可联合相关省级渔政执法机构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海上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执法共管协作机制要求建立工作会商和联席会议制度,会商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渔船违规等情况,定向开展互访,交流执法工作情况。


来源:中国农业农村信息网      责任编辑:       时间:2024/7/19 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