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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水利局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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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各项水管理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河流的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较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四)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及省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县)、区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全市水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八)组织编制、审核全市中小型和跨市(县)、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水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内河流、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与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市中型及其以下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组织指导农村防洪抗旱工作;承担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性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工作。 (十四)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 址:营口市站前区东双桥里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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