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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营政发〔201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26号)精神,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活跃农村流通、拉动农村需求、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发展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和合作制原则,联合发展、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和信息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不断开创全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和主要职责
       (二)管理体制。我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社、市(县)区联合社、市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体,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含离退休人员)。
       (三)主要职责。市联合社负责制定全地区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代表参与全国总社、省供销合作社的有关活动;对下级社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责;开拓农村市场,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组织、引领、指导、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职能作用;负责推进全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履行农业信息中心职责;负责全地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学会等)的业务管理;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加强再生资源、烟花鞭炮、仓储等企业的行业自律和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开发等工作;行使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加强社有企业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享有资产受益权;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县)区联合社职能,可参照市联合社进行调整核定。
       三、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
       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加快推进全地区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网络、经营优势,搞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连锁经营体系,推进网络信息化建设,强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形成以县域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屯为终端、城乡互动、方便快捷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四)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抓好农资供应,为农业丰收和农民增收打好基础。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依托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经营网络,建立一批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农资配送中心;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支持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搞好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业产业化服务,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
       (五)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培育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筹建和培育区域配送中心,开展区域配送服务。加大网络整合力度,有步骤地对基层经营网点及村级综合服务社进行超市化改造,以市(县)区配送中心为依托,大力实施“小超市、大连锁”发展战略,逐步形成市(县)区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屯有便利店“三位一体”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六)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鼓励和支持各级供销社在市区建立“特色农产品直销店”。
       (七)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城市再生资源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立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
       (八)加快发展农村信息化服务网络。强化“营口市农业信息中心”职能作用,加大投入,扩大规模,拓展服务功能。加快“益农信息网”(营口市农村经济综合信息网)网络平台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开发“新网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网络系统,提供企业宣传、商品推介等信息服务。努力做好农村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平台的搭建整合工作,积极推进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村物流配送中心、乡村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商品配送、统计管理、电子结算、网上交易、市场信息等联网服务功能。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九)加强基层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推进基层社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大胆引进人才领办基层社,加强基层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大力发展基层社与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经营。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做大做强社有企业。依法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鼓励供销合作社盘活企业土地、资产等要素招商引资上项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生态等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做大做强。服务业委要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建设。
       (十一)强化自身建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快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各类专业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重点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进县域经营网络振兴。
       五、强化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功能
       (十二)大力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全地区“三水一菜一牧”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组织引导农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加快农业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步伐。紧紧围绕“盖州市要打造全国重要的苹果生产基地,大石桥市要建设优质稻米和南果梨生产基地”这一区域优势和努力目标,加强联合与合作。并力争在多领域创新专业合作形式,加快组建信用合作、劳动合作、合作担保、土地股份合作、住宅合作等新型专业合作社。
       (十三)积极创办村级综合服务社。按照“政府引导,供销社主办,各部门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发展模式,加快在行政村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一社两店”入村服务工程,推行“一村一社,一社两店,一店多用”,在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同时,搞好公益性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一站式综合性服务,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十四)规范组建各类行业协会。支持供销社按照有关程序积极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发挥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市场开拓,完善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协会运行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鼓励有关协会在农资、再生资源和农副产品等传统优势领域,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行业规划、产品标准及有关产业政策。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新途径、新办法。
       (十五)强化对新型农民的培训。依托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开展涉农实用人才培训,提高涉农协会的管理水平,利用“益农信息网”网络平台的优势,开发实用技术视频系统,提高农民种、养、加的生产技能。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重点做好农产品经纪人和庄稼医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和扶持
       (十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把“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把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纳入当地农村经济总体工作中来,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服务和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
       (十七)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保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构稳定,保障其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十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4年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账,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办法抓紧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等相关问题。要尊重历史,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用于扩大经营。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
       (十九)加大财政、金融保险、税务、工商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省政府的要求,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拿出200万元,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并根据财力状况增加资金规模。设立扶持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主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设立扶持资金支持农村信息化建设。供销合作社系统可按每年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0〕715号)规定的渠道和程序积极申报项目资金,经信委、财政部门要对符合资金扶持方向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或优先向省推荐。农业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制定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项目建设政策和措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要在坚持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信贷资金需求。  
        进一步落实供销合作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直营店,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097号)规定条件的,报经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依法简化连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手续。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所属、引领兴办的农村便民店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十)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重要商品经营和公益性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设施、人才等优势,建立和完善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淡季储备制度,逐年增加化肥淡储量和财政贴息规模,做好化肥储存调运和供应工作,保障化肥市场稳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成品油经营和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及农村医药连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在农家书屋、文化服务、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医药专柜上给予政策扶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7/20 9: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