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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17年12月5日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
全省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本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本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通过创新为农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组织体系、创新社有企业运营体系和创新联合社治理体系,把全省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行业指导更有力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在推进全省城乡一体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本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本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六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本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使用供销合作社标识、并且签署了社务指导关系协议、自愿加入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七条 本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
第八条 本社社址设在沈阳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本社职能和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和发展。
二、按照省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五、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推进基层社改造,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和科技服务。
六、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集配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冷链仓储物流体系。
七、创新服务方式,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和农村土地流转。
八、依法履行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承办省政府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社根据其职能和任务设立管理机构。
第三章 成  员  社
第十一条 本着开放办社、联合发展的原则,凡承认本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本省各市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或联合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均可申请加入本社,成为本社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推荐全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三、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请求本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申请使用和监督本社合作发展基金;
六、监督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以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八、对本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
二、向本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
三、向本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四、完成本社委托的任务;
五、维护本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违反本社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丧失法人资格的;
四、故意侵害本社和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社代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省社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本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本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省社代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五、选举本社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本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省社代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
省社代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本社决定。
第十八条 省社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社召集。本社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省社代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本社成员社向省社代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本社。
第十九条 召开省社代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参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省社代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  事  会
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省社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省社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省社代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本社重要工作,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本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本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本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是本社法定代表人。
在省社代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成员变动的,须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常务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理事会常务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有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参会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处理本社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省社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社理事会对省社代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社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
三、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本社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意见未被采纳时,有权向省社代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省社代会闭会期间,监事会成员变动的,须履行相关程序。
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理事会常务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参会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出资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本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出资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出资企业包括本社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本社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与合作,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出资企业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本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财政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本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 政府拨入本社的财政预算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社争取的国家及省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或成员社出资企业。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本社社有资本收益,由本社管理使用。
本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本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社审计机构对本社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本社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来源:辽宁省供销社网站      作者:       时间:2018/6/22 8: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