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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营口市委 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5号),深化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工作实际,提出以下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通过创新服务体系、组织体系、运营体系和治理体系,把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市委、市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推动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服务“三农”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并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试点先行,允许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四)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围绕 “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鼓励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以农民土地入股、托管或半托管农民土地等办法,发展专业服务公司、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大力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种植、品牌化经营。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统防统治、收储加工、产品销售等系列化服务。加强与高等院校联合合作,广泛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供销社、市农委)
        (五)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我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中的市场主体作用,加快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农产品市场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利用政府闲置资产建设的农产品流通体系设施,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支持供销合作社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社区菜场、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力度,提高鲜活农产品流通水平,实现“农社对接”、“农超对接”、 “农企对接”、“农校对接”,推进农产品进超市、进市场、进社区、进团体的四进工程。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利用营口港及营满欧港铁联运的优势,开展农产品对俄罗斯及对欧出口业务。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与追溯体系建设,树立“供销合作社”信誉和品牌。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加快形成农产品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服务业委、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营口港务集团、市供销社)
        (六)构建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以“益农信息网”为依托,做好与全国供销总社、辽宁省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对接工作,打造营口“互联网+供销合作社”的电子商务平台。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结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以农产品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和微商为重点,提高农产品经营主体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搭建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打造农村电子商务终端平台,开辟“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新渠道,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实体销售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发展改革、财政、服务业等相关部门在供销合作社电商项目立项和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供销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农委;配合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邮政管理局)
        (七)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实施“村级综合服务社提质扩面工程”,加快实现行政村全覆盖。扩大服务领域,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在销售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收购农副产品、回收再生资源的基础上,围绕农民需求,逐步扩展科技信息、测土施肥、农机具、家电维修、餐饮洗浴、幼儿教育、文化娱乐、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服务项目,让农民享受到更多实惠便利的服务。积极承接政府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综合性服务委托。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在用地和扶持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供销社、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八)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保险组织。探索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在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整合现有担保资源设立担保公司,财政部门给予政策性贷款贴息补助,培育供销合作社金融助农能力,为“三农”提供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市供销社、市政府金融办、营口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创新基层组织体系,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九)坚持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规范治理结构。以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社员。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规范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逐步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拓宽基层社选人用人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大学生村官、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能人和机关干部等进入基层社领导班子,同时要注重青年骨干力量的培育。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牵头单位: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十)夯实为农服务基础,加快基层社改革步伐。实施“基层社恢复重建工程”。坚持因社制宜、分类指导,调整基层社建制,优化基层社资源和网络规划,将基层社改造纳入当地小城镇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基层社“一社两店(专业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和农资农家店)”、“一场三站(农贸市场、村级综合服务站、农副产品采购站和废旧物资回收站)”服务功能。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采取政策引导、项目带动、结对帮扶、引人带资入社等措施,恢复经营服务功能。对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在承包人认可供销合作社章程和为农服务的基础上,采取承包人垫资抵扣承包费的办法,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服务体系。对基层社空白区域,按照合作制原则,强化与农民的联合与合作,鼓励有实力的农民专业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专业协会和乡镇农合联等利用供销合作社的无形资产,规范创办基层供销社,实现基层供销社的服务功能。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加大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政府在农村的各项公益性服务。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重组、新建基层社的设立登记和现有基层社的规范登记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牵头单位: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一)密切与农民的联系,积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社同步发展。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品,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民产业化意识,围绕当地优势农产品,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向深度发展,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坚持开放办社,加强基层社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方面的合作,建立产权联和纽带和利益共享机制。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主体登记、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贷支持等一系列政策。(牵头单位: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各市(县)区政府)
        四、创新社有企业运营体系,增强为农服务实力
        (十二) 强化不同层级社有企业的有机联系。转变思维理念和工作方式,遵循市场规律,通过经济手段,积极促进不同层级社有企业间通过资本联结、项目建设、业务对接等方式进行联合合作。把以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与加强系统联合统一起来,以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系统不同层面相互投资、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以优势品种为依托,以骨干企业为载体,以资产为纽带,多形式、全方位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的联结,不断壮大社有企业为农服务实力。加快推进社有企业资产重组,重点在农资、鲜活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农村金融等行业,着力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引导社有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切实发挥龙头引领作用。对社有企业资产因重组在联合社理事会直属单位间调拨,不结转资金且符合税法的免征营业税。允许联合社争取的财政专项资金依法以股权的形式投入本级或下及社有企业。继续支持社有农资经营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和地方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支持供销社企业开展粮食临储业务,并将粮仓建设计划纳入全市粮食仓储建设总体规划,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国有收储库点资质,享受相关粮食临储政策。(牵头单位:市供销社、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农委)
        (十三)加强社有企业创新意识,培育新型产业,推动社有企业快速发展。加快转变社有企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营结构,不断推动产品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做大做强主业,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社有企业向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文化传播等一切有市场有潜力的行业发展,不断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加快农资企业向农业生产经营的综合服务上转型。支持供销社回收企业开展公共机构废旧物资定点回收业务,依据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经营报废汽车拆解业务资质。适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再生资源企业积极开展农村废弃物回收、秸秆综合利用等业务,积极向农村环保型企业转型。有条件的社有企业要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拓展更大发展空间。(牵头单位:市供销社、市服务业委;配合单位: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四)逐步完善、规范社有企业管理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实行外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在战略制定、考核机制、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社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规范社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管理与核算,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坚持社有企业改革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要有“防火墙”、“隔离带”,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牵头单位: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五、创新联合社治理体系,加强行业指导
        (十五)明确职责,构建联合社行业主导的指导体系。市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履行领导全市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在贯彻省供销合作社和市委、市政府为农服务方针政策,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认真履行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等职能的同时,还要统筹制定好全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及组织相关工作的开展;做好营口市农村经济综合信息网(益农信息网)的网站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网络功能开发及信息的整理、发布工作;参与政府对“三农”相关工作的制定,承接政府在“三农”方面的社会购买相关服务;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做好全市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组织、协调、统计及开展农业生产资料连锁配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新网工程”建设,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引导农民有序进入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做好本级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要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加快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联合组织。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营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用人制度。允许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实行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试点,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有条件的可试行“一县一社”,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统一缴税。(牵头单位: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市(县)区政府)
        (十六)密切合作,确保层级间工作指导系统化。密切不同层级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形成责任上下共担机制。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按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基金。市(县)区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市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为农服务和基层社建设。允许财政补助资金注入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推动不同层级联合社股份合作、项目合作、业务合作,密切各级联合社之间的组织联系和经济联系,实现各层级联合社联动,推动工作指导系统化,促进全市供销社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牵头单位: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十七)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加快联合社机关自身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全面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优化联社机关的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体现政策导向的任务。稳定市、市(县)区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招录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统筹推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改革,按照市场规则,着力提升服务“三农”的能力。提高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发挥行业协会在构建新型服务体系中的专业平台作用,在反映政策诉求、促进产业发展、发展经贸合作等方面积极作为,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在改革过渡期,联合社机关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十八)理顺社企关系,强化联合社资产监管职责。联合社机关要确定社有企业为农服务导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确保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改革改制、债务处置等事项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按照理事会授权,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要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下级社资产处置重大事项要报上级社审核备案。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组建社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控股参股企业,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与支持
         (十九)加强统筹协调,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把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纳入到本地区全面改革大局,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各市(县)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供销合作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把从行政部门剥离出来的社会化服务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社承担。要重视和加强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特别是选好配强市(县)区联合社领导班子。市(县)区委调整市(县)区联合社领导班子,须事先征求上级联合社意见。(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供销社)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各部门要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同时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综合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加强财政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实施、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的支持力度。
加大税收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符合有关政策标准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减免税有关政策规定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审批权限申请减免税。(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供销社)
        加强用地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政府产权房产,其产权可无偿划拨给供销合作社或按作价(入股)方式注入供销合作社。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给同级供销合作社,用于供销合作社改善农村流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确权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对因历史遗留原始资料不全,但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没有争议的现有土地和房产依法确权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产权证书。按照相关规定涉及土地、房产、水电、通讯、交通工具等过户手续时免收过户等相关收费。(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供销社)
切实保障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制定办法抓紧处理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账。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供销合作社部门在停息挂账基础上,作本金化解处理。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发展银行形成的经营性债务,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妥善处理解决。稳妥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身份下岗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经济补偿金等安置工作;尚未安置的全民所有制身份和集体所有制身份下岗职工按相关政策予以安置。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要征收供销合作社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等值的房屋和土地置换。(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供销社、农业银行营口分行)
        七、加快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
        (二十一) 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打造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坚持依法办社、以章管社,不断提高工作的法制化水平。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作风优良、能力过硬、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要巩固供销合作社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牵头单位: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各市(县)区政府)
 
 
 
2016年5月20日
来源:营口市供销社      作者:       时间:2016/5/21 13: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