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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工作。通知表示,《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工作。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监督检查,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这是我国畜禽屠宰领域首部质量管理规范,目的是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规范》已于2023年9月12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非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通知指出,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要建立部级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承担部级检查工作。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范》情况的首次检查,应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阶段、分批次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查、逐项评定。对于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首次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仅审查其自查报告,不进行现场检查。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要优化完善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实现检查结果与检疫出证系统相互关联,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精准化管理水平。  
  此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工作。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监督检查,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确需保留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省份,应在2025年年底前出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清理。非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据《光明网》)

来源:农业科技报      责任编辑:       时间:2023/12/19 9: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