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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7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司法部立法四局负责人郭文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局长杨振海出席吹风会并答记者问。

  马有祥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环节。当前,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一共五章四十五条,重点体现了与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突出强化全过程管理、疫病防控与责任落实。

  

  从入口到出口,严把质量安全关

  生猪屠宰是连接养殖和消费的重要环节,关系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马有祥介绍,此次《条例》修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格的监管”要求,通过实施五大制度加强从入口到出口的屠宰环节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生猪进厂查验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二是屠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屠宰过程可控。三是生猪产品的出厂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场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产品去向可查。四是问题生猪产品的召回制度。一旦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要求生猪屠宰厂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五是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结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分级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水平。

  《条例》允许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是否会留下监管漏洞?杨振海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原《条例》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我国交通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很多农村都实现了“村村通”。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大,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依然存在,在国家层面很难对其作出统一的界定,因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更符合实际。他表示,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强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管理,抓紧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对现有小型场点持续开展清理整治,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保障边远、偏远地区也能吃上安全、放心的肉食品。

  

  收紧屠宰防疫关口 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近年来,非洲猪瘟对我国生猪产业造成较大影响,但也促进了生产方式的变革。马有祥介绍,2019年,农业农村部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生猪屠宰行业集中度明显提升。此次《条例》修订就针对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实践,强化了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的措施和保障。

  一是自检,屠宰厂(场)必须具备疫病检测条件,强化疫病监测、排查与报告,发现就报告,有问题就处理。二是他检,即国家检。国家根据屠宰厂(场)的规模足额配备官方兽医,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的生猪产品才能出厂。三是引导。屠宰管理要充分考虑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的实际情况,以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为原则。当前,生猪产地和屠宰地不统一的情况并不少见。要通过科学规划,使生猪养殖和生猪屠宰能力相匹配,本地养、本地屠宰,变“运猪”为“运肉”。另外,鼓励企业一体化发展,既搞养殖也搞屠宰,降低屠宰环节疫病传播的风险。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确保制度落实落地

  严厉打击生猪屠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确保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郭文芳介绍,《条例》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主体责任,完善了执法手段。

  这次修订加大了对生猪屠宰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肉品没有经过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还有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召回义务和报告义务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在规定罚款的额度时,把罚款额度提高到可达货值金额的30倍。

  在修订过程中,《条例》与食品安全法衔接,规定了对出厂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就出厂猪肉产品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等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修订还增加了行业禁入制度,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如果被吊销了定点屠宰证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如果因为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郭文芳介绍,为提升实施效果,《条例》提出了一些创新举措,比如建立生猪屠宰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从业者的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包括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还强化了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动物检疫证明等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供货者名称等情况。

  “我们将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快配套规章的制修订,依法推进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落地,推动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马有祥说。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       时间:2021/7/26 15: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