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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电气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为预防电气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营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电气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用电主体责任。用电安全实行“谁产权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用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用电安全全面负责,并应逐级明确用电安全责任。

  二、严格落实用电安全制度。单位应从严落实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应配备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负责电气维护管理。

  三、严格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单位应每年至少对电气线路和设备开展一次电气安全检测,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规用电行为。

  四、严格规范电气线路敷设。单位电气线路施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并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实施;电气线路应规范敷设,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保护措施;配电设备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不在其内部或周边存放可燃物;消防电源与其他电源应分开设置,并明确标识。

  五、严格落实电气安全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安装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并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保持完好有效;电缆井在每层楼板处和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应封堵严密,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六、严格电气使用管理。选购合格电器产品,认准产品合格证和认证等标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电气使用应做到“五不”:不私自改造或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在同一插座上同时插接多种大功率电器;不在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电热器具等周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电、气焊工不无证非法作业;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不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七、开展安全用电培训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熟知用电安全常识;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八、正确报告处置火情。单位发生火灾时,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发生电气火灾,应先断电,再扑救,严禁擅自关闭消防电源。

  公民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消防部门进行举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营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

来源:营口日报      责任编辑:       时间:2017/9/21 7: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