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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加强农业投入品管控超标使用最高罚两万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近日公布,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的重要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以及农产品收获日期等事项。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2000元罚款。如果农产品经营者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处两万元罚款。

        在农业投入品经营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农业投入品信息录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农业投入品的可追溯管理。条例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登记、生产、来源和销售等信息,禁止伪造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剧毒、高毒等限制使用的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发现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报告的,处1万元罚款。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       时间:2017/5/11 10:22:00